西城法院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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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9:30,西城法院审理“顾客购蜂蜜后举报违法 不服行政机关的回复”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顾客购蜂蜜后举报违法 不服行政机关的回复”案,感谢您的关注。
    [09:41:36]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杨雪,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沈先生诉称:原告向房山市药监局举报其在某超市购买的两种蜂蜜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存在,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48条的规定。另超市涉嫌未建立上述产品进货台账并按照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监的特别规定》第5条等规定。2016年4月5日房山食药监局向原告作出回复,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了处罚方式,但原告认为该处罚方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房山食药监局作出的《回复》并判令重新处理,撤销北京市食药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房山食药监局承担。
    [09:41:54]
  • [主持人]:
    本案亮点:房山食药监局对超市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北京市食药监局的复议决定是否正确,请关注法院如何审理。
    [09:42:06]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行政庭刘学伟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合人民陪审员王立统,佟凤华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宋潮担任法庭记录。
    [09:42:23]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43:1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和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和哄闹法庭;4.开庭期间,请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09:43:53]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沈某,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长某,局长。
    出庭首长陈立某,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稽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芙某,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洪某,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被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
    法定代表人丛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青某,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
    [09:44:27]
  • [审判长]:
    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不服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行政答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本案案号(2016)京0102行初1037号。因本案被诉行为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未出庭。本案由本院行政庭审判员刘学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立统、佟凤华共同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宋潮担任法庭记录。关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对此,各方当事人是否已经了解?是否申请回避?
    [09:46:01]
  • [原告]:
    了解,不申请回避。
    [ 被告房山食药局]:
    了解,不申请回避。
    [ 被告北京食药局]:
    了解,不申请回避。
    [09:46:58]
  • [审判长]:
    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异议?
    被告房山食药局:有异议,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北京食药局:没有。
    [09:49:04]
  • [审判长]:
    经本合议庭审查,原告沈某、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未出庭)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出庭资格,本庭准予上述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09:50:27]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包括对被告法定职责的审查、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审查、法律依据的审查、以及执法程序及具体履行情况的审查。法庭审查的要求本合议庭已在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请当事人按照注意事项规定的内容进行。现在进行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
    [09:51:22]
  • [原告]:
    宣读起诉状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一作出的《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投诉举报的回复》;2、责令被告一重新作出处理;3、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食药监复决字(2016)128号)。4、被告一承担诉讼费用。
    [09:52:00]
  • [审判长]:
    被告宣读答辩状,明确答辩意见。
    [09:52:36]
  • [被告房山食药局]:
    宣读答辩状(略)。答辩意见:同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一致,我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维持我局作出的《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投诉举报的回复》,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针对原告的举报我分局已经做出处理,且符合法定程序。
    [09:53:12]
  • [被告北京食药局]:
    宣读答辩状(略)。答辩意见: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权限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53:57]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的法定职责,请被告明确,是否具备作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09:54:27]
  • [被告房山食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5条
    [09:55:01]
  • [被告北京食药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2条
    [09:55:24]
  • [审判长]:
    针对二被告关于法定职责的陈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没有异议。
    [09:56:15]
  • [审判长]:
    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请被告出示具体法规条款,明确法律适用。
    [09:56:40]
  • [被告房山食药局]:
    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8条、第86条,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8、20-23、26、31、38、40、45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第4、8、15、19、20条
    [09:58:06]
  • [被告北京食药局]:
    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27条;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3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第12条、第20条
    [09:58:53]
  • [审判长]:
    针对二被告关于法定职责的陈述,原告是否有异议?
    [ 原告]:
    房山食药局所依据的食品安全法第48条适用错误
    [09:59:45]
  • [审判长]:
    现在审查房山食药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以及执法程序及履行情况,请被告出示证据,明确证明目的。
    [10:00:33]
  • [房山食药局]:
    1、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举报信、购物小票复印件、产品照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函》(鲁食药监食生函[2015]109号复印件),证明向我局提出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内容。
    2、受理告知书及送达邮寄凭证(2015年6月24日)证明我局受理了原告的投诉举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送达。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接受投诉举报后去现场检查及现场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我局对良乡店相关人员的询问及询问内容。
    5、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的商品进销存系统截图、收获入库记录、订货系统记录、销售记录、清户证明,郑方明我局对良乡店的销售、本公司与良乡店不再合作。
    6、北京伟元多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流通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清户证明,证明查验符合法律规定,伟元多终止和良乡店的合作。
    7、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情况说明,证明良乡花店统一配货进行了查验,进行食品查验记录
    8、《关于协助提供协查复函的函》及获取的相关文件
    9、《东营市河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复函》(申请人提供)
    10、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将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送达有管辖权的食药局管辖
    11、2015年9月7日《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送达邮寄凭证证明依法作出回复并送达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京食药监复决字[2015]139号)原告不服上述回复,向市食药局复议。
    13、2016年2月6日《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送达邮寄凭证,证明我局已对原告投诉举报立案并通知原告。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房)食药监食罚[2016]100009号,证明我局对良乡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5、2016年4月5日《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良乡店投诉举报的回复》及送达邮寄凭证,证明我局针对原告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罚后对原告进行了告知。
    16、行政复议决定书(京食药监复决字[2016]128号)不复回复,向市食药局申请复议,是食药局做出维持我局决定。
    [10:04:24]
  • [审判长]:
    被告房山食药局继续举证。
    [ 被告房山食药局]:
    举证完毕。
    [10:05:02]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05:31]
  • [原告]:
    对证据1、2、3认可;证据4,2015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第二页,询问内容不认可,与事实不符;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根据证据4,不认可良乡店的事实;证据6,产品检验报告不认可,2012年已经注销,不可能产生产品检验报告。清户证明不是原件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其他;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关联性;对证据8-15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据10的真实性认可,移送行为违法;对证据15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偷换概念。
    [10:08:45]
  • [审判长]:
    北京食药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北京食药局]:
    没有意见。
    [10:09:26]
  • [审判长]:
    房山食药局针对各方的质证意见有无需要说明的情况?
    [10:09:59]
  • [被告房山食药局]:
    我局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通过调取记录,未发现原告投诉举报的经过调查重新进行调查,作出处罚并告知了原告,所作回复符合法律程序且合法。
    [10:10:49]
  • [审判长]:
    现在请北京食药局出示证据,明确证明目的。
    [10:11:29]
  • [被告北京食药局]: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复议申请内容;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复议申请并于5月6日直接送达给房山区食药局。
    3、《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房山区食药局2016年5月11日作出答复答辩并提供了证据。
    4、延期通知书,证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作出延期决定。
    5、延期通知交寄单,证明2016年7月6日,被告将延期通知书邮寄给原告。
    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7、行政复议决定书交寄单,证明2016年7月28日,被告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原告。
    [10:13:00]
  • [审判长]:
    北京食药局继续举证。
    [ 被告北京食药局]:
    举证完毕。
    [10:13:26]
  • [审判长]:
    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 原告]:
    除了证据六不认可,其他都认可。
    [10:14:07]
  • [审判长]:
    房山食药局发表质证意见。
    [ 被告房山食药局]:
    均认可。
    [10:14:49]
  • [审判长]:
    北京食药局针对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有无需要说明的情况?
    [ 被告北京食药局]:
    没有。
    [10:15:22]
  • [审判长]:
    现在请原告出示证据,明确证明目的。
    [ 原告]:
    没有证据。
    [10:15:48]
  • [审判长]:
    法庭审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发表辩论意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对于当庭已明确不存争议的问题可以总结观点而无须展开论述。发表辩论意见时,当事人应当注意言语文明,不准相互攻击、漫骂、侮辱。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0:16:32]
  • [原告]:
    针对被告房山食药局,被举报人国泰在未履行查验义务下涉案产品明显虚假依然不查处是未履行职责,涉案方在2012年已经注销涉案蜂蜜后仍出售,是假冒伪劣商品,被告一错误认定为是虚假标签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一在认定事实后未依法移送也违法。被告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涉案答复应依法被撤销。市局在审查后知道涉案信息都是虚假的,检验报告都是虚假,应认定被告一行为违法故其复议也违法,应依法被撤销。
    [10:24:21]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0:24:54]
  • [被告房山食药局]:
    我局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正确合法,我局提交证据证明我局回复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起诉没有证据,证明其起诉成立。
    [10:26:01]
  • [被告北京食药局]:
    房山食药局已经履行相关义务,这个经过第一次复议,已经被撤销,第二次复议维持了回复,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10:26:32]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0:26:59]
  • [原告]:
    被告一说我没有证据。我也说了他们的证据提供了,我也质证了,我向被告一举报的时候提交了材料,我为了节省法庭时间不再重复提交。
    [10:28:13]
  • [被告房山食药局]:
    没有。
    [ 被告北京食药局]:
    没有。
    [10:28: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进行最后陈述。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发表陈述意见,请表明是否坚持你的诉讼请求?
    [ 原告]:
    坚持。没有新的意见。
    [ 审判长]:
    房山食药局发表陈述意见,请表明是否坚持你方的答辩意见?
    [ 被告房山食药局]:
    坚持。
    [ 审判长]:
    北京食药局发表陈述意见,请表明是否坚持你方的答辩意见?
    [ 被告北京食药局]:
    坚持。
    [10:29:52]
  • [审判长]: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接下来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合议,现在休庭。
    [10:30:13]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周瑾(导播)、李丹(庭审记录)、孙正超(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34:39]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