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0月12日9:30,西城法院审理“确认不含催讨意向的借款事实 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确认不含催讨意向的借款事实 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6:35]
  • [主持人]:
    我是今天的主持人杨雪,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996年被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至今尚欠80万元借款未偿还。被告于2005年对所欠华夏证券80万元予以书面确认。后华夏证券将该债券转让给建投中信公司。建投中信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资产交易合同》,将建投中信公司对被告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将上述债权的《债权转让通知》公证送达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8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亮点:本案涉及的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确认不含催讨意向的借款事实,是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09:26:50]
  • [主持人]: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三庭法官陈睿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张洁、人民陪审员刘晨晨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亚津担任法庭记录。
    [09:27:07]
  • [主持人]: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7:21]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并且应当衣着整洁。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09:29:18]
  • [书记员]:
    庭审准备已经就绪,请审判长指示开庭。
    [ 法官]:
    可以开庭,请坐。
    [ 法官]:
    核对当事人出庭情况。
    原告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某,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会长。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中国证券业协会法律部副主任,住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付某,中国证券业协会中级主办,住址同单位。
    [09:30:36]
  • [法官]:
    以上信息是否核对无误。
    [ 原告]:
    无误。
    [ 被告]:
    无误。
    [ 法官]:
    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 法官]:
    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开庭。
    [ 法官]:
    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法官陈睿担任审判长,与法官张洁、人民陪审员刘晨晨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亚津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某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某、安某,被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委托代理人武某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权;(二)提供新证据权利;(三)委托代理人;(四)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权利;(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权;(六)被告有反驳、反诉权利;(七)提起上诉;(八)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应遵守下列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二)听从法庭指挥;(三)遵守法庭纪律;(四)如实陈述事实;(五)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 法官]:
    以上内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31:57]
  • [法官]:
    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书,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款项8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法官]:
    被告进行答辩。
    [09:34:07]
  • [被告]: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借期5年;2、原告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往来询问函只是查账,并不是主张债权,不能中断诉讼时效;4、两次债权转让均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对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详细答辩意见答辩状。
    [09:35:25]
  • [法官]:
    本案简易程序庭审中,被告称债权在特别会费中进行了处置,是否依然坚持此项意见
    [ 被告]:
    是的。增加该项答辩意见,争议债权已经转为特别会费处置,已经不存在。
    [09:37:41]
  • [法官]:
    本案简易程序庭审中,被告称债权在特别会费中进行了处置,是否依然坚持此项意见
    [ 被告]:
    是的。增加该项答辩意见,争议债权已经转为特别会费处置,已经不存在。
    [ 法官]:
    原被告是否有新证据。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但我方今天当庭提交证据原件。
    [ 法官]:
    质证阶段提交证据原件
    [ 被告]:
    好的。
    [09:39:02]
  • [法官]: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材料
    [ 原告]:
    证据1、往来征询函(传真件),证明被告对欠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予以书面确认。
    [ 被告]:
    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只是对历史账本进行查证,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 原告]:
    证据2、债权转让通知、公证书及投送记录(打印件),证明原告经过合法手续获得对被告的债权,以公证的方式送达被告,且已经送达。
    [ 被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 原告]:
    证据3、1996年8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1996年8月30日被告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事实,且被告收到华夏公司向被告支付的100万元。
    [ 被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 原告]:
    证据4、1999年4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进账单及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证明被告于1999年4月26日就借款100万元偿还20万元,剩余80万元未予偿还。
    [ 被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 原告]:
    证据5、2005年12月15日的债权转让通知,证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第一次债权转让书面通知了被告。
    [ 被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但是根据被告现在掌握的情况,被告没有收到该债权转让通知。
    [ 法官]:
    2005年12月15日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来源是什么?
    [ 原告]:
    原告购买债权的时候,原告从建投中信取得的。
    [ 法官]:
    原告还有其他证据证明华夏证券向建投中信转让债权的时候通知了被告?
    [ 原告]:
    没有其他证据了,但是2016年3月3日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华夏证券公司和建投中信一并通知被告的。
    [ 法官]:
    原告继续举证。
    [ 原告]:
    证据6、2015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资产交易合同,证明原告依法合规受让对被告的债权。
    [ 被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09:40:45]
  • [法官]:
    原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原告]:
    没有证据出示了。(退回证据原件)
    [ 法官]:
    被告举证。
    [09:41:05]
  • [被告]:
    证据1、关于协会购房借款的函及借款协议书,证明本案涉及的借款是有期限的,借期5年。
    [ 原告]:
    上述两份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指向不明确,这两份函无法确定是被告与华夏证券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每年还款20%与被告于1999年4月26日偿还20万元的事实不相符。
    [09:44:01]
  • [法官]:
    借款合同上为何没有原始债权人的盖章?
    [ 被告]:
    原告走流程发问,当时是被告盖章之后邮寄给华夏证券,华夏证券盖章后再邮寄回被告,被告存档地点变更后有文件丢失,现在被告没有找到有华夏证券盖章寄回我方的借款协议原件。原告同样也没有找到合同原件。要么是档案丢失了。要么是华夏证券收到我方邮件后没有书面回复我方,而是直接依据合同内容履行了义务。被告认为第二种可能性更大,我方邮寄的行为系邀约,被告直接履行合同视为承诺。
    [ 法官]:
    到底有没有华夏证券盖章寄回的合同
    [ 被告]:
    没有。
    [ 法官]:
    被告继续举证。
    [09:50:13]
  • [被告]:
    证据2、关于联合购房款账务处理情况的报告,证明本案涉及的借款期限是5年,该报告未盖章是因为是内部资料,是会议议题。
    [ 原告]:
    真实性无法确定,该会议的时间是2006年5月9日,会议时间是华夏证券转让债权之后,且会议是单方的,属于内部文件,未经华夏证券确认。
    [09:53:28]
  • [被告]:
    证据3、关于1996年度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证明本案诉争款项属于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5年。
    [ 法官]:
    如何看出借款期限为五年?
    [ 被告]:
    报告载明系短期借款。
    [ 法官]:
    原告核对证据。
    [ 原告]:
    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是第三方按照被告提供的材料出具,但无法证明该借款为短期借款,无法证明该借款有借款期限,且无法证明该借款与本案借款是同一笔款项。对证据2补充一点质证意见,证据2附表中载明,原被告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
    [ 法官]:
    被告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时候,被告向审计部门出具了什么材料?
    [ 被告]:
    被告原始会计账簿,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 法官]:
    那审计部门如何确定诉争款项是短期借款。
    [ 被告]:
    这是审计机构判断的。依据我方提交的96年资产负债表。
    [09:59:03]
  • [被告]:
    证据4、1996年8月30日华夏证券向被告划款的进账单,证明华夏证券确实支付给被告100万元。
    [ 原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 被告]:
    证据5、1999年4月26日被告向华夏证券划款的进账单,证明被告向华夏证券偿还了20万元借款。
    [ 原告]:
    真实性认可,无异议。
    [ 法官]:
    被告还有证据出示吗?
    [ 被告]:
    被告没有证据出示了。
    [10:01:33]
  • [法官]: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诉争款项是否经过诉讼时效;2、诉争款项是否作为特别会费进行处置。
    [ 原告]:
    没有异议。
    [ 被告]:
    没有异议。
    [ 法官]:
    下面依据争议焦点进行调查,被告进行审计时,是否出具书面借款合同?
    [ 被告]:
    无法确认。
    [ 法官]:
    双方签字盖章的借款合同是否在被告处保管?
    [ 被告]:
    原被告是否签署书面借款合同现在无法确定。
    [ 法官]:
    被告的借款协议书和函于何时向华夏证券寄出?
    [ 被告]:
    寄出时间与函的时间一致。根据事实推定,华夏证券收到邮寄文件的事实是确定的。
    [ 法官]:
    被告有无证据证明1996年8月8日确实像华夏证券发出函件及附件?
    [ 被告]:
    没有直接证据,但可以依据交付款项推理出发出和收到的事实。
    [10:06:32]
  • [法官]:
    原告购买债权时,是否询问原始债权人借款期限?
    [ 原告]:
    原告收购时,采用书面审核方式,债权人提交的文件中无关于借款期限的文件。
    [ 法官]:
    原始债权人或上手债权人是否告知原告借款有期限?
    [ 原告]:
    并未告知。
    [ 法官]:
    被告是否有证明原始债权人或原告上手债权人曾告知原告本案诉争债权有借款期限?
    [ 被告]:
    没有。
    [ 法官]:
    被告主张的债权于何时消灭?
    [ 被告]:
    2006年6月,理事会决议将诉争债权作为特别会费进行处置,该债权实体消灭。
    [ 法官]:
    是否有证据证明?
    [ 被告]:
    有理事会决议和2006年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载明特别会费处置方式。
    [ 法官]:
    该事项是否告知原告?
    [ 被告]:
    告知了。
    [ 法告]:
    没有。
    [ 法官]:
    作为特别会费的处置决定如何做出?
    [ 被告]:
    2006年召开理事会,由理事会决议决定。
    [ 法官]:
    理事会华夏证券是否出席
    [ 被告]:
    无证据证明华夏证券出席。此时,华夏证券系被告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加入被告时,有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应遵守理事会决议。
    [ 法官]:
    转为哪一年的会费?
    [ 被告]:
    不确定是哪一年。本案诉争债权处理的性质属于特别会费,不是捐赠。
    [ 法官]:
    转让债权的文件被告是否收到?
    [ 被告]:
    第一份没有收到,第二份收到了。
    [ 法官]:
    华夏证券是否是被告会员?
    [ 被告]:
    2008年其从业资格被取消,就不是会员了。
    [ 法官]:
    原告购买被告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出具了什么凭证?
    [ 原告]:
    当时出具了询问函、支票存根、收据。
    [10:17:37]
  • [法官]:
    被告是否对诉争债权对原始债权人或中间债权人或原告偿还债务?
    [ 被告]:
    100万元借款只偿还了20万元。
    [ 原告]:
    认可。
    [ 法官]:
    被告主张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被告]:
    2001年8月30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届满之日即起算诉讼时效。
    [ 原告]:
    诉讼时效应自原债权人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且被告以电子邮件告知争议债权已经处理完毕,明确表示不再偿还剩余部分之日起算。具体日期核实后告知法院,该日期在2016年5月7日被告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
    [10:22:51]
  • [法官]:
    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补充。
    [ 原告]:
    没有。
    [ 被告]:
    没有。
    法官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辩论。原告发表意见。
    [ 原告]:
    1、原告出示的往来询证函及收据均未反应借款期限,被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原件,也无法证明华夏证券对借款期限进行确认,故本案诉争借款应为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2、被告提供的2006年证券业协会办公会议发生在华夏证券转让债权之后,该会议没有经华夏证券确认,不对华夏证券及以后的债权的受让方产生效力,2006年被告对该笔债权处理的意向表明被告有还款的意向,华夏证券在2005年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其证券业务已经转交给中信建投,从常理上来讲也不可能参加2006年的会议;3、2016年3月3日债权转让通知,华夏证券及建投中信均是通知人,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法律效力;4、2005年往来征询函,该函是华夏证券发出的,被告在该函上对尚欠金额予以确认,诉讼时效不应该从2005年开始计算;5、被告称有借款合同的原始文件,但未向法庭提供,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6、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该诉讼时效应自原债权人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起算;7、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且证据上均未列明借款期限,被告主张借款有期限,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有证据原件的情况下不向法庭提供,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8、本案诉争债权发生在2006年之前,在2006年会议召开时,华夏证券已经无权再次处理该债权了,华夏证券无条件遵守被告的会议决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9、最长诉讼时效20年,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补充2点:1、上次庭审被告坚持有书面借款合同,本次庭审又做出反言,故被告该项陈述不应采纳,且被告应承担不能证明借款期限存在的责任。2、民事权利处理,应由权利人与义务人协商做出,被告作为债务人无权做出免除自身债务的决议,该决议做出时间晚于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时间,其做出决议不应对华夏证券公司发生效力。
    [ 被告]:
    详见答辩状,补充如下,1、本案债权是有期限的,借款协议约定每年还款20%,完全偿还正好5年;2、无论本案诉争借款有无借款期限,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我方也单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具体怎么算,我方不确定;3、往来询证函是在本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华夏证券向被告发送的,往来询证函中没有任何华夏证券催要款项的文字表示,也没有任何被告主动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在最高院相关的批复中往来征询函中债权人应该有催要款项或者债务人有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4、两次债权转让均在诉争债权诉讼时效之后,对被告没有法律约束力;5、原告主张借款是没有期限的,原告应该举证证明;6、华夏证券是2005年被撤销证券业务的时候还是被告的会员,2006年理事会的决议,按照被告的章程华夏证券是当然应该遵守的,2008年华夏证券进入破产清算后才不是被告的会员;7、华夏证券第一次将债权转让给建投中信后,并未通知被告,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不确定是否有书面合同,且诉争债务转化为会费,实体权利已经消灭。8、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我方主张存在借款期限,原告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应就全部借款事实承担责任,并就借款期限承担举证责任。
    [10:38:34]
  • [法官]:
    是否有其他辩论意见。
    [ 原告]:
    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借款,没有借款期限这一消极事实。
    [ 被告]:
    没有新的意见。
    [10:40:58]
  • [法官]:
    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 原告]:
    同意调解。
    [ 被告]:
    不同意调解。
    [ 法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不再主持调解,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及辩论意见。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及辩论意见。
    [ 法官]: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笔录核对无异后签字。
    [10:41:19]
  • [主持人]: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黄秋平(导播)、孙钊昭(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0:45:06]
  • [声明]: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0:4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