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助力营造和谐友爱的校园氛围,2024年9月2日,西城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田静霆前往西什库小学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以“拒绝校园欺凌 法治护航成长”为主题,为同学们呈现了精彩纷呈的一课。
校园欺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校园欺凌是有意的、持续的、对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的行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故意、反复地对他人进行身体、言语或心理上的伤害,让人感到害怕、孤独和无助,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反复性、多样性、不平等性的特点。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等。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准则,更触犯了法律红线。
校园欺凌的危害:
1.对受害者的伤害:身体伤害、心理伤害、学业影响、社交障碍。
2.对校园环境的破坏:破坏和谐校园氛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对家庭环境的破坏:加剧家庭时间与金钱负担、破坏家庭和谐与稳定。
4.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培养反社会行为、增加犯罪率、加剧社会不公与歧视现象。
校园欺凌的法律后果:
1批评、教育;纪律处分
《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3转送专门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4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6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
一是正确看待校园欺凌的性质和危害:将欺凌行为与同学之间的玩闹相区分,警惕欺凌行为的危害,遇到欺凌行为勇敢说不。
二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警示性语言、策略性谈话摆脱困境,寻求老师、家长、警察的帮助。
三是树立正确价值观:谦让有理、积极沟通,不参与打架斗殴,坚决拒绝校外不良青年的引诱。增强友爱互助意识,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人生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