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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号”普法丨“驻京办主任”,竟是江湖骗子!

作者:田婧 王菲  发布时间:2024-04-09 09:09:10 打印 字号: | |

    “出门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给的”这句话不仅是一句网络热梗,也是很多骗子的真实写照。骗子的人设五花八门,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冒充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主任进行诈骗的案件。被告人王某原为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其本人明知该公司已取消驻京办的情况下,仍伪装驻京办主任的身份,借着“熟人办事”的幌子诈骗5名受害人共计170余万元,最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某公司“驻京办主任”被多次催款后失联?

    王某原为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后该公司因业务变动,取消了驻北京办事处,然而王某为行事便利,对外以“驻京办主任”自称,先后对多人实施诈骗。

    卢女士想在A市购买一套房产,她通过亲朋好友认识了自称为某公司驻京办主任的王某。王某称自己的岳母有一套房产正好在准备出售。因为是熟人介绍,外加出于对对方身份的信任,于是卢女士便委托王某帮其购买住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先后多次通过银行卡向王某转账,共计二十三万余元。然而王某收款后并未及时与卢女士进行联系,卢女士多次催促王某尽快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王某皆以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受伤住院为理由拖延办理,也并未将钥匙按期交付给卢女士。后来,察觉其中有问题的卢女士便要求王某退还二十三万余元的购房款,王某拒绝后便与其失去了联系。

    “我需要一批高档白酒应酬送礼,我们办事处每年采购量巨大,大约200万元,我办事儿你放心就行,要是事情办好了,以后给你的业务多着呢”,这是王某向薛先生许下的承诺。王某通过熟人联系到了薛先生,声称自己是某公司驻京办主任,春节将至,需要从薛先生处采购大量高档烟酒送礼,至于货款则会在单位报销后将其一并结清。起初,薛先生认为这是一个大单,并且王某是自己的朋友介绍,于是并未考虑太多,便多次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其准备货品,但是王某并没有及时结清货款。面对薛先生频繁催款,王某多次以公司还未报销等为理由拒绝按时结清一百万余元的货款。长此以往,薛先生也就发现了可疑之处,他意识到所谓的驻京办主任可能是假冒的,自己是遇到了江湖骗子,于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2年,许女士与王某因接待某集团的董事长这一工作原因相识,二人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但是并没有进一步联系。直到很长一段时间后,王某突然联系许女士,谎称自己即将到许女士的公司任职,并出任一把手的职位,承诺以后在工作中会对许女士多加关照,并会为许女士升职加薪。不过前提条件是,王某需要许女士自费帮其购买七箱高档白酒送礼。因为二人之前在工作场所见过面,许女士并未对此产生怀疑,便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其购买产品。事后,徐女士多次联系王某还钱,王某皆以信用卡限额、人在外地等原因加以推脱,多次催款未果后许女士与王某原单位取得联系,得知王某已经被原单位停薪留职。许女士才恍然大悟,自己上当受骗了。

    诈骗5人170万余元,获刑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的钱款及财物,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侵占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法官提示:

    身份诈骗套路多,交往交易须谨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程杰法官表示,如今骗子的诈骗手段花样百出,骗子假冒身份实施诈骗时更是环环相扣,步步深入。

    第一步,包装个人身份。骗子往往善于伪装自己来达到实施诈骗的目的。通常情况下,骗子会制造虚假的身份凭证,伪装成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并编造虚假的经历和成就来展示自己,这样的包装更容易获取他人的信任。本案中的王某就假扮某公司的驻京办主任来为自己的诈骗行为谋取便利。

    第二步,博取他人信任。在这一阶段,骗子会积极“表现自我”,他们或许会努力卖惨,夺得被害人的同情;或许会花言巧语,许下美好的承诺;或许会威逼利诱,使人屈服恐惧。骗子充分利用人们的各种心理使人打消疑虑。本案中王某就曾先后以公司的名义对被害人许下承诺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让人毫不怀疑。

    第三步,骗取他人财物。等到诈骗分子见对方已经充分信任自己时,便会要求对方与自己进行交易。当被害人将资金汇入骗子的指定账户或者购买高档物品索要货款时,骗子便会将对方拉黑或者与对方中断联系,当被害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已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的反诈意识也在不断提升,“猜猜我是谁”“我是你领导”之类的诈骗套路逐渐为大众所认知警惕,但是此类案例仍然时有发生。

    为此程杰法官提示,要不断提高反诈意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花样百出的诈骗方法,大家要提高警惕并做好防范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任何人任何事,哪怕对方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要做到不轻信,不盲从。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可能会掉陷阱。诈骗分子通常会利用人的贪婪心理设计骗局,并对被害人实施金钱诱惑。对于天降横财或者自己并不熟悉的人许诺的好处和利益一定要慎重思考,警惕占便宜的心理,避免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遇到事情须冷静。发觉自己被骗一定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第一时间采取行动减少损失。发现自己被骗时应立即报警,并尽量提供详细的证据,比如对方的联系方式、交易记录等,方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王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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