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宣看点
健身房场地将被腾退仍劝诱消费者办年卡,消费者有权主张三倍赔偿
作者:王志伟  发布时间:2024-02-22 11:02:24 打印 字号: | |

    会员办卡不到半年健身房即失联跑路,消费者发现在办卡前2个月,健身房就因场地租赁纠纷被法院判决腾退房屋,然而期间健身房仍劝诱消费者办理年卡,消费者的预交会费怎么办?健身房是否存在故意隐瞒重要缔约事实,构成欺诈消费者?

    20228月,李女士与一家健身房签订了《某健身房服务交易合同》,在健身房办了一张健身卡,又交了两年的年费。但在她办完卡之后不到半年,在20231月初,健身房就搬离了这个场地、无法取得联系,并且在门口贴出了《致所有会员的一封信》,称自己无法再继续为办卡会员提供健身服务。而李女士还剩3500余元的费用还没有退还。

    在找健身房协商退款的过程中,李女士得知,在她办卡之前的两个月,健身房就因为拖欠房租与它当时的房东产生纠纷,并且健身房败诉,与房东间的租赁合同也已经被法院判决解除,由此健身房也必须立即腾房搬离。但在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合同时,却没有向李女士说明要搬离的情况。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健身房返还剩余的服务费,并且主张被健身房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女士与该健身房签订的《某健身馆服务交易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房自202211月暂停营业后于 202318日宣告闭店。因其健身场所闭店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李女士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费用,双方合同应予以解除。

    另外,健身房于20226月份已知晓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解除,仍于20228月与李女士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李女士合同款,不久之后健身房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与李女士间的服务合同,健身房的行为属于隐瞒缔约重要事实,因为该情形足以影响李女士是否选择继续缔约的真实意思表示表达,应认定构成欺诈,故李女士要求健身房三倍赔偿10 71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健身房退还李女士剩余服务费3500余元,并三倍赔偿李女士1万余元。

    现实中健身房、理发店失联跑路,卷走消费者大额预付费的恶意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心中的痛点。但苦于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健身房等企业在收取预付费时即存在客观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加之上述企业经常存有跑路失联的情况案件审理需要公告送达,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部分企业甚至存在转移资金、临时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恶意逃债行为,使最终能否要回合同款成为未知数,使得广大消费者感到疑惑和不解。

    在本例案件中,一方面,健身房客观存在跑路失联的情况,李女士办理年卡消费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李女士有权主张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另一方面,因消费者提交了判决书、腾房公告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健身房在即将面临腾退场地的情况下,仍对消费者进行隐瞒,引诱消费者办卡或续费,后续确实搬离场地、跑路失联,其行为属于隐瞒重要缔约事实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李女士有权主张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

    此案件的审理,也给不诚信的预付费经营者敲响警钟,在缔约时有如实告知消费者重大经营风险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一庭
责任编辑:王雅娜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电话:010-12368 传真:010-82299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