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户人家为了方便淋浴私接电线,导致祖孙二人洗澡时触电身亡。家属将责任归咎于电力公司,起诉索赔。西城法院近日通报了此案的审理结果:法院认为供电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用电方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保护器,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1年5月的一天早晨,家住农村的马女士和外孙两人被发现躺倒在家中洗澡间门外身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两人均为“电击伤致死”。家属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在电表箱安装漏电保护器,才导致了祖孙两人触电身亡,起诉电力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农村一般低压用户用电必须安装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和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安装在变压器下方,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安装在用户家中。
原告指责电力公司没有在电表箱中安装漏电保护器,事实上,电力公司已经在每个变压器下方安装了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对于像原告家庭这样的用电用户,电力公司并非必须在电表箱中安装中级保护器。而安装在用户家中的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才是防止用户设备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等事故的保护。
原告家为了便于淋浴,私自从进户线房檐处将电线接入浴室,部分导线黑色外皮缺失,缠绕着白色胶带。虽然原告家中安装了末级保护器,但这段接入的电线却并未经过漏电保护器,从而使其家中的末级保护失去作用,这才是酿成悲剧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由于供电方已经在变压器下方安装了剩余电流总保护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触电死亡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用电方私自接电且未按照规程要求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且所涉事故线路产权及维护管理权均属于用电方,因此用电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原告方要求电力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