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拳馆和其他学员对摔时受伤,齐先生将涉事拳馆和“对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6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原被告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各执一词,双方争论焦点在于拳馆方是否对会员尽到了专业指导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案件当庭未宣判。
散打对摔中受伤,男子将拳馆及“对手”诉至法院
2020年1月,齐先生在德胜门某拳馆和其他学员对摔时受伤。
齐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于2019年4月成为涉事拳馆会员。事发当日,快下课时教练安排他与另外一名学员郝先生进行摔跤对练,互摔仅持续一分多钟,随后两人双双倒地。
齐先生称,他当时就发现自己的脚踝受伤,动弹不了,后来他在同事帮助下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踝关节扭伤,踝关节骨折,踝距腓前韧带断裂。他住院治疗5天,其间医药费用为2.9万余元,同时还产生了误工费、护理费、带薪假期损失等各项费用。
齐先生认为,与郝先生对练前,教练没有告知其注意事项,对练过程中也未提供任何辅助性保护措施,且齐先生没有散打摔跤的经验,故拳馆应当对其在训练中的受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郝先生亦应当对其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他将拳馆及郝先生诉至西城法院,要求拳馆及郝先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损失共计6万余元。
双方各执一词,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焦点
6月17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原被告对事发当时的情况各执一词,争论焦点在于拳馆方是否对会员尽到了专业指导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
拳馆法人代表张先生辩称,拳馆在齐先生的对摔训练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他提供了事发时拳馆照片,指出当时拳馆的地面铺设了4厘米厚的软垫,对于齐先生起到了保护作用。
张先生还认为,齐先生对于参加对摔运动存在风险是明知的,他是自愿参与对摔运动后受伤,因此不应当由拳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郝先生则辩称,他和齐先生均是拳馆的学员,事发当天双方是根据教练安排对摔,自己没有违规动作,不应当对齐先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庭审中,安排双方对摔的教练也作为证人出庭,回顾了事发时的情形,表示自己有过对二人的动作指导,并在齐先生受伤后做了冰敷的紧急处理。
对于教练的说法,被告郝先生和原告齐先生持相同观点,双方均称对摔前他们没有任何摔跤经验,但教练并没有告知注意事项,在对摔过程中教练忙着收拾场地杂物,没有指导他们。
法官认为,介于各方说法存在矛盾之处,且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今日未当庭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