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及被告人陈某1、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1等七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二万元不等。
案件详情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至2019年间,北京某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有限公司虚报库存等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同时伪造大量野保标识,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2016年至2018年间,北京某药业公司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共计9890公斤,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2963.053万元,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约968公斤,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376.9765万元;并将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亳州某中药公司、北京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重量共计7440余公斤,交易金额人民币4531万余元。
2019年7月,公安机关在北京某药业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4.951公斤、羚羊角制品835.2公斤。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价值人民币594.4636万元;查获的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1490亿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陈某1、郭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在案查获的部分穿山甲制品及羚羊角制品尚未出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自动投案,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陈某2、陈某3、曹某、董某、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1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郭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3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孟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陈某1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活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