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民三庭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周先生诉称:2018年5月7日,其与被告张先生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先生辩称:其本人为某财富平台公司的业务员,与原告周先生为纯粹的客户关系。自2016年开始原告就委托其在某财富平台公司购买基金产品,由于平台公司基金产品的购入起点金额为100万,故100万以下金额的客户想要投资只能与其他客户一起凑单购买。原告周先生对此知情。周先生投资的30万元,就是通过转入其他大客户名下,凑单购买的理财产品。而借款协议是为了说明收到投资款项,在原告要求下才签订的。其与原告之间并非借款合同关系,而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现财富平台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原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来实现自身权益的保障。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西城法院 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