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方先生诉称,被告魏某与被告纪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底,被告魏某因家里兄弟五人要分房,需支付给其他四位兄弟现金故向原告方某借款。方某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告魏某出借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按照被告魏某的要求由方某的银行账户汇入被告纪某的银行账户,10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魏某。后被告魏某向方某还款200万元,双方签署收条。2015年9月30日,被告魏某向方某出具支出凭单(欠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的利息117 369.86元及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
被告魏先生辩称, 被告魏某并未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也没有收到该100万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纪女士辩称,被告魏某是因继承取得的房产,该房产并非二被告的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魏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交付两个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100万元现金的来源及交付过程的陈述不尽合理。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能确认100万元现金已经实际交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西城法院 段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