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女士委托某旅行社办理去往澳大利亚旅游的签证,但被大使馆拒签。闫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原告闫女士起诉称,闫女士委托某旅行社办理去往澳大利亚的签证,提交了送签资料并支付费用,但被拒签。因为签证被拒签,造成自己预定的酒店房间、购买的机票均无法实际使用的损失。闫女士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代办签证费用840元和签证被拒签带来的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已将闫女士提交的材料全部提交给了澳大利亚大使馆,是否出签,由澳大利亚大使馆决定,旅行社从未承诺过百分之百出签,闫女士之后顺利出签是因为提交的材料不一致,不能以此证明拒签是旅行社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并未向闫女士承诺一定出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旅行社对于拒签存在过错。旅行社代收的签证费已经实际支付给了澳大利亚移民局。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扣减签证费后的服务费。(西城法院 王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