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月9日13时,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路口,周某某驾驶京YPXXX小客车并线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京BZXXX小客车接触,造成王某某驾驶车辆右前叶子板和保险杠有擦痕。事故发生时,周某某驾驶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至北京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进行了修理,修理的项目为前杠修理喷漆,王某某支付修车费400元。 王某某认为周某某应赔偿修车费400元、客人租车费21元、误工损失700元、车辆承包金2555元(每天365元),共计3676元。针对车辆承包金的赔偿要求,王某某提交了其与北京某汽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王某某月工资按照《承包运营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北京某汽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出具证明,王某某驾驶的京BZXXXX天籁轿车为该单位单班运营车辆,每日运营承包金为365元,每月9500元整,公司支付的工资为月均2007.53元、由网络约车平台支付的佣金为月均2870.62元。针对误工费,王某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北京某汽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证明及账户明细。 王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案涉车辆维修施工结算单中载明:维修项目前杠维修喷漆。周某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于前述维修施工结算单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王某某称案涉受损车辆的受损情况为车辆右前叶子板和保险杠有擦痕。 周某某确认事故经过属实并认可交通责任事故处理的责任分配,但认为王某某主张的损失和赔偿要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案件焦点】 网约车的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法院认定周某某应赔偿原告修理费、维修期间损失的运营承包金及误工费。租车费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1、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四百元;2、周某某赔偿原告运营承包金损失三百六十五元、误工损失一百六十二元六角一分;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持原审意见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是原判承包金损失和误工费损失数额是否适当。事发于2016年1月9日,而原告五天后维修车辆,其未及时修车,未合理说明,亦未能证明前述期间该车辆未运营。故其主张前述期间损失的事实不足,不予支持;如确有损失,亦应自担。关于维修时间,原告自述于1月14日中午送修,于1月15日晚间取回。依维修结算单内容、修车数额及原告自述的车辆受损状况可知,车辆受损程度轻,修理工序简单,结合提车时间的自由安排及原告工作性质的自由度等因素,原审认定误工期为一天,较合理;原判据此确认原告误工损失亦无不当。此外,原告未提交单位实扣车辆承包金和其他佣金收入的证据,周某某和太平保险公司一致同意原审判决,二审法院无异议。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相关立法有待完善。在不涉及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网约车纠纷的诉讼主体、运营承包金损失、误工损失、误工期间的认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网约车损失纠纷提起诉讼的主体 交通事故中提起诉讼的主体通常是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包括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网约车按所有权登记人的不同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公司名下网约车和个人名下网约车。公司名下网约车,即所有权人为公司的网约车,典型的为首汽约车、神州租车等。个人名下网约车,即所有权人为个人的网约车,典型如某些打车软件的快车服务车辆。上述分类的意义在于能够辅助确定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等民事领域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即原告原则上应为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而网约车司机虽非车辆所有权人,但仍可作为原告行使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的索赔主张。特殊情形是网约车司机垫付维修费损失且获得了网约车公司证明和追偿权让与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网约车司机相当于债权受让方,有权成为案件的原告。 2、网约车的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如何认定 网约车无责的事故中,网约车所有权人的常见损失为运营承包金损失及误工损失。如本案某约车软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仍要向公司每月交纳运营承包金;司机因网约车交通事故无法使用车辆运营,也直接影响其收入。故司法判决中要仔细区分上述两项损失。 运营承包金损失方面,法院要明确网约车的承包方式是单班还是双班,司机每月应向公司交纳多少车辆承包金,有无燃油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情形。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车辆承包运营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涉案事故前后时间的车辆承包金交纳情形。确定好车辆承包金后,再确定原告的每月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还是综合工时。运营承包金的最终损失以车辆承包金除以每月工作时间再乘以误工天数加以确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考虑网约车司机的文化程度及举证能力,适当对原告的举证方向加以引导。 误工损失方面,网约车司机工资一般由车辆所属公司和约车软件网络服务商分别支付。法院在确定误工损失时,应要求网约车司机分别提供其所属公司的误工费证明和网络服务商的误工费证明,再结合司机的个人所得税交纳情况和涉案事故发生前后的两项工资实发情况予以计算。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肇事方抗辩涉案网约车不合法,因此不愿意支付原告的误工费情况,比如辩称事发当时网约车并不合法、司机工资也未按国家规定交税、涉案网约车不符合网约车管理规范等。但上述情形即使存在,也非肇事方可以摆脱赔偿责任的借口。法院应当公平保护网约车作为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 3、法院可否依实际情况调整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间? 本案原告拖延了案涉事故车辆维修,但又未能说明合理理由,亦未能证明涉案车辆处于停运状态,直接影响了法院对其误工期间的认定。另一方面,关于维修车辆的时间,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对车辆损失的陈述、维修施工结算单的内容、维修费发票金额、修理工序、原告提车时对于时间的自由安排及工作性质等认定车辆受损程度及应然的修理时间。 综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