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4月至9月间,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淘宝网等途径销售食品“美国红毒溶脂一号”、“闪电一号脂肪代谢素”,销售金额24万余元。后于2016年9月28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扣押“美国红毒溶脂一号”34套、“闪电一号脂肪代谢素”34套,共计5700余粒。经检测,上述两种食品中均含有西药西布曲明。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西城法院 王红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