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士与被告二敖先生自2014年年初自行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之后,敖先生以自家正面临拆迁,二人登记结婚有利于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为由多次向张女士求婚,二人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二人登记结婚后,被告二敖先生曾拿走张女士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多日。
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原告突然收到被告二敖先生于2014年11月提交的离婚纠纷民事起诉状,并且发现被告二竞以离异的身份开始征婚。后经被告二敖先生两次起诉离婚,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原告张女士发现被告已将已查明的拆迁利益让渡归于被告一李女士(系被告二敖先生之母)所有。原告认为她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完全是二被告追求拆迁利益的工具。二被告取得利益之后就把原告抛弃。原告认为二被告的种种行为证实了拆迁利益必然有自己的份额存在。因此原告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得到自己的份额。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西城法院 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