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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职责范围
作者:新闻办  发布时间:2018-09-21 11:07:56 打印 字号: | |
  一、信访接待职责范围  

  按诉访分离原则,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信访部门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本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或裁决的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案件的信访投诉案件;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上级机关交办办理的信访投诉案件。具体如下:

  (1) 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

  (3) 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4) 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学习不接待。

三、接待窗口电话

  82299214
来源: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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