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王某称,自己于2016年8月间通过朋友认识了自称是“有法号的佛门弟子”的被告人吴某。吴某称王某“招了不干净的东西、邪气很重”、“家里的整体风水不好”,并让自己“请佛童压制邪气”。此后吴某多次以“做法事”为名骗取钱财。王某还用信用卡套取现金30000元后投资吴某所称的“高额放贷、月息20%”理财。王某对吴某产生怀疑后,吴某用从网上下载的“做法事”照片予以搪塞。
我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16年8月至同年10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东城区等地,虚构“请佛童压制邪气”、“做法事祛除灾难”、“请九尾狐求婚姻”、“拜师”及“高息理财”等名目,骗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持续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吴某当庭辩称,自己曾有为被害人做法事及代为捐款的行为,对该部分钱款,他并未非法占有,另外其帮王某买理财,曾以利息的名义向其返还过部分款项,对于该起事实应认定为民事借贷关系。其代理律师称,吴某为被害人购买、租赁佛教用品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且吴某自认为其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宗教行为”,对其该种主观认识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近日,我院判决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吴某曾以“做法会转运”及“办理北京户口”为名实施诈骗犯罪,于2015年5月24日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是吴某在缓刑期内再次犯罪,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西城法院 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