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系订立婚约并已着手筹备婚礼的男女情侣。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为被告购买钻戒、对戒。后因感情不和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我院,我院于近日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在拍摄婚纱照期间,原被告屡起争执,遂分手。因结婚目的不能达成,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物品。
我国对订立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照民间婚俗在这期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0条对彩礼返还问题进行规定,在民事案由规定中,针对彩礼产生的纠纷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能否认定为未婚夫妻,原告要求返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是否适用于本案?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民二庭 包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