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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人员分工与配比研究

作者:谢凌云  发布时间:2018-07-26 15:45:49 打印 字号: | |

论文提要:
我国法院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多主体、层级化、复合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突出的行政化问题,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明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及司法效率。同时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忙闲不均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线法官长期超负荷运转、已不堪重负。因此在新一轮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团队模式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突破点,是各试点法院的优先选择。审判团队模式要想发挥实现审判权独立、公正、科学运行的功能,绝不是各类人员的简单堆砌,而是需要通过合理的人员配置和职权分工,使办案机制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来实现。但从目前改革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于审判团队的职能定位以及内部结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为此,笔者将系统论中“结构决定功能”理论引入基层法院审判团队模式建设之中,通过对现有审判团队模式的介绍,科学界定审判团队功能作用,进而通过对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的梳理,提出根据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能定位,科学配置审判职权,再通过对各类人员分工后工作时间的计算,得出审判团队人员配备比例的思路,从而使审判团队建设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并发挥其应有功能。(全文共9808字)
主要创新观点
1、将“结构决定功能”理论引入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内部结构建设问题;
2、通过对现有审判团队模式的介绍,定位审判团队功能作用;
3、提出在确定审判长(独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能定位与分工基础上,计算工作量,通过对同一案件各类人员工作时间的计算得出审判团队人员配备比例的思路。


司法行政化和案多人少是目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法院现有的行政化审批模式,与审判权独立性与亲历性特征相违背,更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有限的司法资源与不断增长案件之间的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实践中已将审判团队模式作为基层法院改革的突破点,寻求重构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型审判组织。笔者在此以自己在基层法院的亲身经历,通过引入“结构决定功能”理论,从实践的角度来探究审判团队的功能定位和审判团队内部结构的建设问题,即审判团队内部成员之间的职权分工与配比。

一、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一)结构决定功能基本理论概述
“结构决定功能”来自于系统工程科学,如今这一理论表现在社会活动、经济活动、科学技术以及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结构一般指组成整体的各部分的搭配和安排。 功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 “结构决定功能”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事物的外部功能是由事物的内部结构决定的,两者是内部结构决定外部功能的关系;第二层意思是,改善和提高事物外部功能的有效方法就是调整和改变事物的内部结构。简单说,就是调整结构。  
(二)结构功能理论适用司法实践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而现实中,由于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现有的审判权运行出现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级审批、权责不明等影响司法独立、公正与效率的问题。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不断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特别是办案法官少,不同庭室之间忙闲不均,造成一线法官长期超负荷工作,人才流失严重。因此法院现有的司法能力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这些问题都表明法院要想发挥其应有的审判权功能必须进行改革,这也就是问题倒逼改革。那么改革又应该首先从何处着手呢?结合结构决定功能理论,解决目前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改革法院的内部审判组织结构。这也就是调结构。因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构建是司法组织构造的关键组成部分,要圆满地实现司法职能,构建合理的司法制度,必须设置合理的法院内部组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使其有效运作。一些试点法院进行的审判团队模式探索,正式对法院原有内部组织结构的一次变革。
(三)审判团队基本概念
团队是由员工和管理层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它合理利用每一个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协同工作,解决问题,达到共同的目标。 审判团队较诉讼法中所述审判组织而言,是一个相对固定的新型审判模式,它由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成,成员之间按照人员分类管理,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审判任务。实践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有两种审判团队模式,即独任制审判团队模式和合议制审判团队模式。合议制审判团队是1名审判长带2名普通法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一个合议庭,再配置若干名法官助理和若干名书记员。独任制审判团队是一名独任法官带若干名法官助理和若干名书记员。审判团队中的审判长与诉讼法中审判长是两个概念。后者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是因某一个案件的审理而临时设定的,是审理普通程序案件时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法官。前者则是审判团队的领导者、管理者。

二、 审判团队模式建设
(一) 审判团队现有模式
1、深圳模式:
深圳福田区法院为破解审判中层级审批行政化倾向、责任难以落实、案多人少等诸多难题,提出了创建审判团队的改革思路。该院审判团队模式主要是建立审判长负责制,以审判长为核心,由审判长(1人)、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和其他辅助人员(4人)共同组成,即“1 2 3 4”模式。审判长既要负责审判还要负责团队管理。全院分为立案、调解、速裁、刑事、民事、商事、房地产、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35个团队,实现专业化审理。 深圳福田的这次改革弱化了庭室架构,削弱了庭长的职权,实现了审判合一,使法官权责一致。同时审判长在审判团队内部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使简易案件快速审理,复杂案件精细审理,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2、长沙模式:
为应对案件的大幅增长,解决庭室之间忙闲不均问题,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长沙天心区法院推出了“3 2”模式(即3名法官和2名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全院共组建25个审判和执行团队,审判长通过遴选产生,庭长平等参加审判长遴选。各审判团队还是分设在各审判庭之下,庭长是自己所在团队的审判长,对自己团队以外的事务不再过问。审判团队允许审判长与团队成员双向选择。全院按照各类案件的多少,设置了不同数量的专业审判团队,这样使每个团队审判工作量得以均衡。审判团队的组建使该院审判效率大幅提升,平均审理天数大大缩短。
3、东莞模式:
东莞市法院在案件增长快,法官大量精力被审判以外事务性工作所占,审判辅助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人民法庭率先进行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法庭1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的原有模式改革为“1法官 1助理 1书记员”的团队模式。在6个试点人民法庭全面推行了“独任审判”模式。新的独任制审判团队模式可以使法官专心于审判,并独立承担责任。独任制审判团队只负责审理简单案件,使简案快办,而剩余耗时费力的复杂案件还是交由基层法院本部专业化庭室审理。试点三个月后,法庭审结案件数和一审服判息诉率均有大幅上升,审判效率和质量都出现了质的飞跃。
4、 即墨模式:
青岛即墨法院在审判团队建设中汲取其他法院的经验,确定三种模式。一种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在全院遴选主审法官后,组建“1 1 1 N”模式,前三个“1”分别代表主审法官、普通法官、书记员,“N”则代表若干陪审员。主审法官被赋予裁判文书签发权同时也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将未成年人庭及家事庭进行整合,实现此类案件的审判合一,创建了“大少审、大家事”审判模式,组建了五个审判团队,各有分工,使专业化审判与团队化审判紧密结合,每个团队的组合模式是:1名主审法官 1名普通法官 2名人民陪审员 2名书记员。第三种模式是执行长相对负责制,组建1个听证裁判团队、2个监督管理团队和6个案件执行团队。案件执行团队由1名执行长、2名执行员和4名辅助员组成。而且执行团队由执行长全面负责,各团队实行专业化分工,执行局长只按照法律要求保留罚款、拘留、搜查、强制拆迁等法律文书的签发权,执行效率大幅提升。 从以上不同团队模式的确立可以看出,即墨法院确实对于不同审判类型进行了详细的调研,确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不同审判团队模式。
四家基层法院审判团队模式建设正是结合自身特点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相契合。 如:深圳模式就直接打破了原有庭室的构建,直接将审判团队作为审判单元,长沙模式则是将审判团队分设在审判庭之下。又如:深圳和长沙模式都是组建了合议制的审判团队,而东莞则是在人民法庭尝试了独任制审判团队模式。这些都是成功的、有益的尝试。
(二)审判团队功能定位
从以上基层法院组建审判团队的实践来看,审判团队的功能作用应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去行政化落实责任 。不论法院组建审判团队是否打破了原有庭室构建,由于审判团队的组建,审判长(独任法官)成为团队的领导者,这样就弱化了庭长和院长的行政管理权和案件审批权,除法律规定应由庭院长签发的文书以外,案件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负全责,使审判权真正回归审判组织,做到审判合一。这样也有助于厘清法院内部审判权、管理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关系,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
2、破解案多人少难题。案件的增长已成为常态化,由于政法编制的限制,增加人员显然行不通。以上各基层法院都是为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主动而为,通过组建审判团队,在人员不增加的情况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引入法官助理制度,配足审判辅助人员,使法官减少事务性工作,专注于审判,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提高案件审结数量。团队化审判模式的优势在于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相互间的协作,有时甚至是补位,从而发挥团队整体大于部分的功效,实现了虽然人未增,但是案多结的效果。
3、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审判效率提升的原因除了分工协作以外,就是审判团队模式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的分离,减少了层级审批,缩短了审判管理链条。这里正是借鉴了现代企业管理组织理论中的“结构性变革”理论,即实现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组织效率和效能,同时将人力资源优化重组,科学配置职权,发挥团队协同作战的优势。审判质量提升的原因:一是由于团队中法官助理的加入,使法官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并通过常态化案例机制、法官联席会议制度等提高法官业务水平;二是实践按照审理案件的不同类型,打造更为专业化的审判团队,使法官对于专业领域的案件更精通,从而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4、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从以上四家基层法院的实践可以看出,不论是深圳模式,在合议制审判团队内部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还是东莞模式,法庭建立独任制审判团队审理简单案件,复杂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方式,都是将案件进行了繁简分流,从而使简案快办和复杂案件的精审,从而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与质量。
审判团队以上功能不仅实现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还提高了司法效率,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但审判团队模式尚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实践中出现了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职责界定不明晰的情况,导致审判团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出现了三个和尚没水吃的情形。所以要充分发挥审判团队的功能,我们还必须从完善审判团队内部结构入手。

三、 审判团队人员职权分工
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团队模式,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二是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即合理配置团队的人员结构和科学配置内部职权结构。在这里审判权的重新分配是首位,根据职权分工确定审判资源配备。
在当前社会下,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分工,想仅仅凭借一方的力量完成工作,是不现实也是不理想的,所以将法院审判工作细化,有利于司法实务工作的管理,也是社会化分工原理在审判领域中的体现。 我们的审判团队建设就是要建立一个由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织,这个团队应该是一个优化的排列组合,而不是一个简单的罗列堆砌,要通过进一步细化三者职权分工,充分体现以法官为中心,对外法官对案件负全责,对内依据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相互协作、高效运转的审判工作特点,从而使审判团队的整体功能大于每个成员之和。
(一)审判团队人员职能定位
审判长(独任法官)是审判团队的领导者,居于审判团队的核心地位。审判团队的核心实力与审判长(独任法官)的管理水平有关,也与团队合作水平有关。由于审判工作具有专业性、程序性和复杂性等特点,所以仅凭法官一人是不能完成的,因此审判辅助人员的作用日益凸显。
法官的职责专司审判,依法裁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是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的人员,其应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供辅助性服务。书记员则是从事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审判团队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法官助理的加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探索阶段。法官助理应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除裁判以外的相关法律工作任务,使法官能够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审判,高效准确裁判。所以法官是审判团队模式中的统帅,法官助理在团队中上受法官指导,下与书记员配合,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法官助理岗位职责的设置成为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
(二) 审判团队人员职权分配
审判权的本质要素是判断与裁量,据此我们可以将审判性工作内容分为核心审判工作与辅助审判工作。核心审判工作是体现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决策权性质的部分,它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第一,认定事实;第二,适用法律;第三,司法裁断。换言之 ,也可以将审判工作的核心内容理解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由职业法官亲自完成或者在场完成的具有独立判断性质的审判工作。 辅助审判工作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一定专业要求,但是主要呈现出流程化、重复性、纯粹程序性,又不具有司法判断等特点,所以该类工作对于执行者而言所需要的法律专业水平、决策能力要求不是特别高,因此该类工作可以交给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完成。
目前多数法院都没有对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加以区分,造成他们之间职责不清,定位不明,导致审判辅助人员队伍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反而加重了法官工作负担。要想实现审判团队模式真正高效运转,必须细化三者职权分工,体现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团队模式特点。笔者在这里通过对审判流程和环节梳理的方式,提供细化三者之间职权的思路。以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案件为例,笔者梳理了此类案件的审判环节,主要包括(详见图一):阅卷审查、财产保全、通知送达、管辖处理、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调解纠纷、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合议案件、制作文书、宣判、结案、上诉、归档、裁判文书上网等环节,并以此作为确定三者职能分工的基础。


图一:一审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

1、法官的职权:审判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判断,其核心功能是裁判争端。 从以上审判环节可以看出,开庭审理、合议定案、裁判文书制作三个环节属于核心审判工作,必须由法官亲力亲为,体现审判权的基本属性,是法官的职权所在。
2、法官助理的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对法官助理的职责作了十二项具体规定(详见表一法官助理职责)。不过,再完美的罗列也是不完整的。我们可将辅助性审判工作分为两类:司法技术性事务和纯事务性工作。概括而言法官助理的职权所在应为司法技术性事务,因为处理此类事务需要相应的法律专业技能和一定的程序指挥能力,并要求思路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保持一致。笔者以所供职部门承办的案件为例细化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在各审判环节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即三者职权分工细化的具体体现。根据表二可以看出,法官助理主要承担的工作是:审查卷宗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处理管辖异议、办理鉴定手续、调查取证、调解、庭前准备、草拟裁判文书等。
3、书记员的职权:《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了五项书记员职责(详见表一书记员职责)。这一规定显然本身就比较模糊,而且是在没有引入法官助理这一机制情况下的规定,所以已经不再适用。书记员与法官助理同是司法辅助人员,二者之间职权分工应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送达、记录各种笔录、结案归档等纯事务性工作可以交由具备初步法律知识和经验、具有相应行政工作能力的书记员来担任。根据表二书记员的分工有:立卷、送达、记录、校对、报结、归档。
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笔者提供的是一种划分职权的思路,即通过审判流程细化分工,各类不同审判业务部门都需要根据案件特点细化本部门分工。

表一: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列表
法官助理职责 书记员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交换证据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
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表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各审判环节完成事务
环节    人物 主审法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收案审查 主审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配 审查案由、审查管辖、审查关联案件、审查主体、审查保全信息、名称审查、文件审查、证据审查、授权审查、身份审查、 接收案卷的数量、是否与系统中卷宗一致、立卷填写卷皮、交主审法官分配、收取诉讼费票据
保全 向院庭长汇报 询问情况、制作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移送保全、做好续保手续 询问保全相关事项笔录、收取保全费与担保费,送达保全裁定书及期限告知书
送达与通知 电话传唤送达、法院邮寄送达、上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应诉手续
管辖 审查管辖异议期限、通知对方当事人、制作管辖异议裁定书 做好笔录、送达管辖异议申请、裁定书、管辖异议上诉的处理及移送、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异议诉讼费用处理及移转诉讼费用、案件移转后的通知
鉴定 办理委托鉴定手续、移送鉴定手续 制作笔录,送达鉴定结论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 协助外出调查取证
证据交换 庭前证据交换 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交换笔录,收取证据原件
调解 进行庭前调解、制作调解书 调解记录、送达调解书
庭前复审案件 庭前送达、庭前检查
庭前准备 开庭公告、约定陪审员、庭前准备、核对旁听人员身份、审核证人身份
开庭审理 庭审 宣读法庭纪律、开庭记录、笔录签字、光盘刻录
合议 合议庭评议案件 笔录、签字
裁判 制作裁判文书 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指导性案例和关联案例的搜集,制作裁判文书初稿 校对诉讼文书、交印
宣判 宣读判决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送达裁判文书(包括委托及公告送达)
信息录入与报结 填写审判系统信息及时报结
上诉 审查上诉状、收取上诉费、送达对方当事人、办理移送上诉卷手续
订卷归档 卷宗装订整理归档
开具生效证明 开具生效证明
裁判文书上网 裁判文书上网
(三)审判团队内部职权交叉
审判团队人员职权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这是审判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例如: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同行。因此在完成审判工作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根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有时甚至需要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补位。我们必须知晓,司法审判流程毕竟不同于工厂流水线,正如前所述,再完美的罗列也不完整。如果过于强调审判团队内部各岗位的职责而忽视岗位之间的协作,将会出现“你的事是你的事,我的事是我的事”,从而会造成因缺乏配合所致的工作衔接不畅,最终导致团队凝聚力的削弱和工作效率的下降。
如表二所示,我们更可以清楚地看到,除纯事务性的工作报结、归档以外,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需要两者,甚至三者配合才能完成此类工作。所以说审判团队的建设不仅需要三者之间的明确合理的分工,还需要三者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职权分工是相对的,工作交叉是绝对的。协作配合,发挥合作水平才是审判团队建设的最大亮点,但协作又必须是在合理分工基础之上的。

四、 审判团队模式人员配比
法院员额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现在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员额的测算和审判团队整体数量的计算,笔者觉得测算好每一审判团队的内部人员配比也很重要。只有法官、法院助理、书记员之间的比例达到最优,才能真正发挥审判团队的作用。
(一) 审判团队人员配比困境
过去“一审一书”审判模式下,存在的重大问题就是审判辅助人员不足,导致法官凡事都要亲力亲为。目前,审判团队改革基本处于基层法院自主试行阶段,团队化审判模式中依然存在审判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目前审判团队的建设不是在科学配置职权、细化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的基础上完成的,而是一种简单的各类人员的堆砌。这样的后果是由于审判辅助人员不足,法官还不能真正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还会因为职责不清,产生相互推诿现象,导致很多法官会觉得审判团队模式还不如“一审一书”模式更易管理。
(二)审判团队人员配比数量
就审判团队各类人员数量配比而言,笔者在此提出,在分清职责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以单个案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自身工作所用时间进行计算得出审判团队内部人员配备比例的方法。
表二中所呈现的是一个完整的民商事审判流程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所应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笔者以此为基础,根据所供职部门的案件工作量,测算在一个案件中三者完成这些工作平均用时,即表三所呈现的时间。据此我们可以计算得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用时。在三者日工作时间相同的情况,根据工作用时,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笔者所供职部门审判团队人员数量配比应为1:2:3。如果一个团队中审判辅助人员数量少于这个配比关系,要么审判辅助人员要加班完成工作,要么主审法官、法官助理需分担审判团队中相当数量的辅助性工作任务,否则不能正常完成审判任务。
表三: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平均时间
环节 人物 主审法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收案审查 10分钟 1小时 10分钟
保全 20分钟 1.5小时 1小时
送达与通知 2小时
管辖 2小时 2小时
鉴定 2小时 1.5小时
调查取证 4小时 4小时
证据交换 1小时 1小时
调解 3小时 3小时
庭前复
审案件 1小时
庭前准备 1小时
开庭审理 2小时 2小时
合议 1小时 1小时
裁判 3小时 3小时 1小时
宣判 0.5小时 0.5小时
诉讼费补交与退还 0.5小时
信息录入与报结 10分钟
上诉 1小时
订卷归档 1小时
开具生
效证明 10分钟
裁判文
书上网 0.5小时
合计 8 18 23小时

笔者认为审判团队内部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人员配比关系应该是通过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时间即工作量的科学合理计算所得出的,而非根据现有人力资源想当然地堆砌出来,如果是这样,审判团队的运作不会顺畅,审判团队也不会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因为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和法官审判效率成正比,配置越充分,则审判效率越高,反之则越低。
(三)审判团队人员配备因素
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的配备是保证审判团队正常运转的关键因素。但是要保证审判团队运转顺畅,真正做到提高审判效率与质量,审判团队在进行人员配备时还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团队中各类人员年龄、性别、性格、特长、过往经历、家庭负担、工作态度、工作标准等因素。只有充分考虑团队中各类人员的情况,才能合理进行搭配,使团队成员之间协作配合,最终达到审判团队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目的。

结语
应该说,任何一项改革的实施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审判团队模式科学合理建设关系着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成败,它的建设需要长期实践的检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文中,笔者不能涵盖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多个审判领域,而只是以自己所熟悉的民商事审判为例,以自己所供职部门的改革实践为参考,提出了梳理审判工作流程,细化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职权分工,根据职权分工科学计算三者工作量,通过工作时间计算团队人员配比的一种方法。在各类审判领域中,由于工作性质不同,职权分工必然不同,工作量就不同,从而因此得出的人员配比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在这里的论述只是想告知大家一种方法,希望能够对审判团队模式内部组织结构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全国三等奖
责任编辑:谢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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