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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财物被盗 旅行社是否有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8-07-09 10:27: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受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栾某诉称,于2016年6月参加被告某旅行社组织的“奥德法瑞意梵 南法14日游”,在出行后的第三天晚上,原告回到被告安排的酒店后,在房门窗户关闭的情况下,随身背包丢失。原告立即找到被告的导游,要求被告导游帮助报警,但是被告不予解决,并且还强迫原告签署旅行社免责声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丢失的财物损失10520元。

  被告辩称,丢失物品一事属实,但是原告自愿不报警,且签署了免责声明,物品系在酒店被盗,与旅行社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境外旅游物品丢失,旅行社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敬请关注本案的进一步审理情况。(西城法院 李婷)
责任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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