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先生于2013年10月8日入职被告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并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派遣至北京市某学校工作。工作期间,房先生使用盐酸受伤,经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解除了与原告房先生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现原告房先生将被告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职业病医学观察期工资差额38631元;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3117元;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全部工资74271元;应赔工资总额的25%即146019×25%=36504元;共计182521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西城法院 柴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