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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关于民商事速裁机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0-11-09 14:38:37 打印 字号: | |
一、探索与建立民商事速裁机制的背景简介 民商事速裁机制是一种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出现的具有灵活、快捷、高效、便民等特征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一方面,民商事速裁机制应定位于一种简易程序。我们认为,速裁程序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本质就是简易程序。它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借鉴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成果特别是小额诉讼的基础上,能动地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与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另一方面,民商事速裁机制是一种更为便捷的简易程序。它通过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简化诉讼程序,实现以尽可能少的审判力量处理尽可能多的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效益最大化。就实际效果而言,它比传统意义上的简易程序更为简便、快捷、惠民。 西城法院探索与建立民商事速裁机制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与迫切的现实需要。一是应对案多人少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领域内的矛盾不断加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而审判人员的数量相对增长缓慢,造成审判资源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相对不足,案多人少成为制约司法为民的瓶颈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根据最高法院的便民工作要求和本院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尝试与探索,以应对日益严峻的“诉讼爆炸”难题。二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时代。反映在诉讼领域中,案件当事人要能够以最少或最低的诉讼成本,得到最公正、公平的裁判结果。而现有的民商事诉讼机制将繁简不一的案件不加区分地输送到程序繁琐、耗时费力的审判程序中,不管案件的难易与否均需要一步步地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与人民法院一心为民、实现效率的工作主题背道而驰。故此,西城法院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简化审,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推进专业化审判的必然要求。在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优化职权配置、调整审判力量搞好专业化审判,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发展方向,也是积极应对不断涌现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有力举措。就当前的司法实践层面而言,由于案件没有繁简分流、审判资源没有优化配置,导致很多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官疲于办理不需要太多审判技巧的简易案件,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深入开展类案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以及编写指导案例,影响了专业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西城法院探索和调研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实践活动,正是在方便群众、减少诉累的同时,为适用普通程序的审判庭,留出了更大的探索专业审判的空间,为专业化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创造了条件。 基于上述考虑,西城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以“四当”(当即开庭、当庭审结、当庭送达、当庭执行)和“五快”(快送、快调、快审、快判、快结)为核心内容的民商事速裁机制的探索与调研工作。该机制以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立足点,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速裁机制的方式方法,极大提高了案件审判效率,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好评,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一年来,我们不断总结民商事速裁机制在运作过程中呈现的特点、成效与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意见,以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提供借鉴与参考。 二、民商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做法与特点 西城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启动一年以来,坚持以创新求发展、向改革要效率,推出了多项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举措,凸显了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明确了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问题,实质上是速裁案件的筛选标准问题。对于经过立案程序进入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究竟哪些能够被分配进速裁通道,如何科学地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是充分发挥速裁制度功效的重要前提。如果筛选不当,则会出现“慢车入快轨”的现象,从而发生相当数量案件逾月审结或者需要转为其他程序,这不仅有违速裁制度的价值和初衷,也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提高。目前划分速裁案件适用范围的标准有两种,一是案件性质,一是案件标的额。一般认为,对于当事人来说,公正与否并不以标的额的大小来定。因此,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还是以案件性质作标准为宜。西城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比较灵活,并非简单地采用二选一模式,而是采取民事速裁和商事速裁区别对待的做法。在民事速裁领域采用案件性质的标准,综合使用概括法、列举法与排除法三种模式,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速裁方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同时以列举排除的方式规定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矛盾激化的案件、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析产继承案件等十三类案件不适用速裁方式审理。在商事速裁领域采用案件标的额的标准,明确规定速裁模式适用于标的额在500万以下的商事案件。 第二,明确了适用速裁机制的专门机构与人员。从目前各地法院审理速裁案件的组织机构看,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单独设立别于其他业务庭的速裁庭,另外一种是在民庭内设立速裁工作组。速裁法官一般也都经过适当的挑选,由办案经验丰富,有很强的现场应变能力的法官承办速裁案件。客观地说,这两种做法在目前都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为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运作,更应设置独立的速裁组织机构,由专门的法官负责速裁案件的审理。西城法院采取的就是后一种做法,即通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挑选一批审判经验与调解技巧较为丰富的法官,组建成以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在传统民事审判方面,以便民法庭为基础,成立了简易案件便民速裁庭;在商事审判方面,由民三庭按照速裁模式审理简易商事案件。两个速裁庭共有34人,其中助审员以上12人。 第三,明确了速裁工作规范与工作指标。人类几千年的生产经验告诉我们,建章立制是做好一切事业的基本前提。民商事速裁机制作为一种极其严肃而精巧的诉讼程序,必须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从适用范围、运行程序、审判要求、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范,把速裁机制的具体做法固定下来,才能使该机制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才能为铺开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操作依据。西城法院制定了《便民速裁法庭审判管理规程》等一系列速裁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了速裁法官的司法行为。通过向当事人送达《速裁方法说明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回避、自认举证责任说明书》等,指导当事人正确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审判管理规程》中科学地确定了案件当日审结、7日内审结、15日内审结和1个月内审结的工作指标,并规定了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坚持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一次开庭、一个月内审结的庭审“三个一”制度。 第四,将速裁机制与其他便民举措相接轨。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速裁机制本身就是一项积极的便民举措,而且速裁机制必然要和其他便民举措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西城法院在用速裁方式审理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便民利民的特别举措,使得正义不仅能够及时地实现,而且能以便利的方式来实现。一是推出速裁“三简化”制度。即简化庭审笔录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采用简便填充式裁判文书;简化当事人的证据交换手续。二是推出速裁“三方便”制度。即“就审”、“夜间开庭”、“假日开庭”制度。当事人因年老、患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经申请可以安排法官上门就地进行审理。当事人确有原因在上班时间不便出庭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的,可以在下班后5点至7点或周六的上午9点至11点开庭进行审理。 第五,重视庭前调解与结案后回访。一个案件虽然以极快的速度结案,但如果不能确保胜败皆服,则往往是当事人缠诉不止,矛盾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司法的效率价值更无从谈起。据此,速裁机制不仅要以速度取胜,更要以质量见长,不仅要做到速裁速判,更要做到案结事了。这就需要速裁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现效率的同时,积极探索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西城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突出强调和始终坚持了调解原则,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确立了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的调解机制。特别是对事实争议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的案件,采取电话调解或当面调解等庭前调解方式,向当事人释法、论理和规劝,给当事人分析法律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为矛盾纠纷的化解和后续庭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此外,还针对继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离婚等案件,结案后法官进行及时回访,帮助当事人修复紧张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纠纷。 三、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基本情况与成效 第一,显著提高了审判效率。速裁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意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审判效率,最大程度地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西城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较好地实现了上述目标。这突出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是结案数较多、结案率较高。如图表1所示,在民事速裁案件中,08年1月至12月旧存68件,新收5729件,已结5545件,结案率95.65%;在商事速裁案件中,08年1月至12月旧存84件,新收3179件,已结3079件,结案率94.48%。已结民商事速裁案件总数占已结民商事案件总数的61.83%。二是人均结案数较高。便民速裁庭08年1月至12月审判员人均结案693.13件,全庭人均结案264.05件;民三庭08年1月至12月审判员人均结案769.75件,全庭人均结案236.85件;三是一次开庭审结率与当庭宣判率较高。据统计,08年1月至12月便民速裁庭的一次开庭审结率达到89.6%,当庭宣判率达到21.5%。四是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如图表2、3所示,已结民事速裁案件中,当日审结的案件占15%,2-7日内审结的案件占27%,8-15日内审结的案件占26%,16-30日内审结的案件占22%,90%的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审结;已结商事速裁案件中,当日审结的案件占7%,2-7日内审结的案件占22%,8-15日内审结的案件占25%,16-30日内审结的案件占31%,85%的案件能够在一个月内审结。速裁案件月内结案数量的提高,使得全院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大幅度缩短,民商事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由61天减少到45天,结案周期与去年同比缩短26.23%。 第二,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速裁机制所追求的理想是不需要繁琐法律技巧的简便和效率,强调的是“追求达到迅速而经济的裁判之程序保障”,并“通过简易化的努力使一般国民普遍能够得到具体的有程序保障的司法服务”。西城法院的民商事速裁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积极践行便民利民新举措,让当事人享受到了低成本、高效率的诉讼服务,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以便民速裁庭为例,在4343件案件中通过电话通知、传唤当事人到庭,在夜间开庭审理85件案件,在周末开庭审理14件案件,上门就审68件案件,适用填充式裁判文书453份。这些便民利民举措的实施,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受到群众好评。 第三,大幅提升了调撤结案率。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还能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西城法院速裁机制积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坚持以调解、撤诉为主要的结案方式。以便民速裁庭为例,自2008年初开展速裁工作以来,共结案554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2090件,调解结案率为37.7%,以撤诉方式结案2045件,撤诉结案率为36.8%,调解、撤诉结案率达到74.5%。由于调撤结案率的提高,使得对裁判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的案件进一步降低。据统计,2008年便民速裁庭上诉案件377件,上诉率仅为6.79%,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第四,切实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司法为民是速裁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是速裁机制的根本目的。通过调研发现,人民群众对速裁机制的设立和运作,给予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当事人一致认为速裁机制便利、高效和低成本,使当事人从繁杂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对法院也多了份信任。据统计,西城法院自2008年初开展速裁工作以来,便民速裁庭共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表扬信20份;该庭08年1月至12月共审结案件5545件,其中自动履行的案件为514件,自动履行率达到9.27%。这些数据表明,民商事速裁机制能够很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处理意见的认同感有所提高,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民商事速裁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民商事速裁机制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在审判实践中尚处于摸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法律的特别保障。民商事速裁机制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审判资源,适用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从而建立起来的高效快捷的审判工作制度。这种速裁机制,实际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这种自发的“法外”改革虽然具备了形式要件,也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速裁机制进行相关的规定,更没有速裁机制收案标准和范围等规定,关于举证期限、答辩期限的规定与以提高办案效率为目的的速裁机制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该机制尚属在“法律的夹缝中”寻求发展,缺乏法律的特别保障。 第二,部分群众对速裁机制的认知度还不高。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有部分当事人对速裁机制的认知度还不高,尤其是对该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流露出不信任心理,对法院采用速裁机制解决纠纷是否可能侵害其诉讼权利还存有质疑。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速裁机制对于普通群众而言需要有一个接受适用过程。所以,我们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速裁机制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知悉速裁机制的工作流程,为该机制的推广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第三,速裁法官审判压力与劳动强度较大。图表4显示,便民速裁庭全年最高单人结案831件,最低单人结案也有634件。图表5显示,占全院民商事法官总数27.28%的速裁法官竟审结了占全院民商事案件61.84%的速裁案件。这些数据表明民商事速裁机制切实取得了预期成效,但同时也反映了速裁法官的审判压力与劳动强度是相当大的。以一年有260个工作日来计算,每位民事速裁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要结案2.66件,每位商事速裁法官平均每个工作日要结案2.95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充分发掘速裁法官的潜能,保持速裁法官的工作激情,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迫切问题。而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律与速裁工作实际的激励机制,就成为解决这个难题的一个重要进路。 第四,月内结案率有待提高。实行速裁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办案速度,减轻当事人诉累。可是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虽然民商事速裁案件月内审结率相对较高,但仍有相当部分案件没有能够在月内审结。如图表2、3所示,便民速裁庭有546件案件没有在月内审结,占所结案件总数的10%。民三庭有471件案件没有在月内审结,占所结案件总数的15%。由此可见,今年速裁案件审理情况与月内审结的工作指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我们需要继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月内结案率,力争全部速裁案件都在月内审结。 五、完善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具体设想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调研后认为,要充分发挥速裁机制在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实现案结事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进一步明确速裁案件的筛选标准。从图表2、3中可以看出,一年来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在月内没有审结或者需要转入其他程序。排除其他因素之后,速裁案件筛选标准粗而不细导致一些非简易案件流入速裁通道仍是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要对上述那些逾月审结或者需要移转的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哪些类型的案件不适宜采用速裁模式,从而进一步细化速裁案件的筛选标准。我们认为民商事速裁案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法律关系明确而且单一。一般来讲它只有一层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二是诉讼主体单一。原告或被告一般应为同类主体,诉讼中不需要追加其他诉讼主体,各诉讼主体间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主体单一并不是指只有一个原告和被告,可以是多个原告和多个被告。三是事实简单、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纠纷没有太大的分歧,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对证据没有多大的异议,无须法院调查核实。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为速裁案件外,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证据确实充分、对争议的事实无分歧的民商事案件也应视为速裁案件。 第二,进一步探索实施速裁审判激励机制。针对速裁工作的特点,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探索建立适合速裁法官的审判激励机制,既避免因考核办法单一化而打击其他部门法官的办案热情,又要利于充分调动和保持速裁法官的工作热情。一要突出业绩。建立激励机制的首要宗旨是扭转过去评价个人业绩主要靠年终投票和民主测评的方式,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合理现象,要凭工作任务量定成绩,让真正有能力的速裁法官脱颖而出,起到突出一点、带动一片的示范作用。二要量化指标。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建立在对一年来收结案情况的精确分析基础上,既要确保全年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又要拉开档次,使绝大多数速裁法官都能找到自身位置,发挥自身才能,实现自身目标。三要奖励先进。要将速裁法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立功受奖、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奖金数量等相挂钩,对于那些达到“优秀指标”的速裁法官,要给予重奖,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真正让工作业绩优秀、为法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得到应有的奖励。 第三,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措施。速裁案件的结案期限是一个月,而不是一般简易程序案件的三个月审限。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速裁案件的流程管理监督措施。一是实行临近审限预警制度。在确保案件电子材料完整、同步录入的基础上,速裁机构内部要对案件流程中送达时间、开庭时间、文书制作等环节进行同步监控,对各节点对超过正常期限可能延迟的案件由庭室负责人及时过问、提醒和监督。二是实行退案制度。承办法官在收案后或者开庭后对可能无法在一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可以退案。退案时应填写“退案审批表”,写明案情和原因,交庭负责人或主管院长审批。三是实行案件流转通知制度。承办法官将速裁案件转入其他程序后,必须通知当事人案件流转的具体情况,并告知案件承办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做到案件流程一目了然,当事人随时了解诉讼状态。 第四,进一步推动速裁案件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是当事人据以实现诉权、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也是当事人明白和知悉裁判理由和过程的书面材料。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对于完善速裁制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平实化和大众化。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地看懂裁判文书,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今后我们要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努力实现裁判文书用语的平实化和大众化。在坚持论理释法的前提下,努力将深奥的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大众语言,确保群众能够明白无误地理解判决,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达到讲得清、听得懂、心里服的预期效果。二要大力推广填充式裁判文书的运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可以适用制式化填充式裁判文书,这是速裁机制快速高效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但在08年1月至12月的民事速裁工作中,共适用填充式裁判文书453份,仅占民事速裁案件结案总数的8.17%。因此,填充式裁判文书的适用还具有较大空间,可以作为进一步深化速裁机制、提高审判效率的突破口。三要做好判后答疑和风险提示工作。案件宣判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和疑问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此外,法官对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疏忽履行义务时所承担的诉讼风险应予以提示,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匹配制度。一要探索简便快捷的送达制度。送达难是影响速裁效率的重要障碍,很多案件因无法顺利送达而耽误了审理期限,拉低了速裁案件的审理效率。因此,应当针对速裁案件的特点,采用捎口信、发传真、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者上门等更为灵活便捷的送达方式,法官直接上门送达的,还可以召集双方就地调解,提高审判效率。二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进入速裁程序的民事案件,大部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事实清楚,当事人一般都不会聘请代理人,这使得法官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尤为重要。法官要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和释明有关法律,要从举证质证、争议焦点归纳等方面加强指导,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迟延,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三要制定相应的证据规则。速裁程序中,快速高效结案是其首要目标,现行证据规则对举证、质证等均有较严格的期限规定,会给速裁工作带来一些困难。这就要求在不损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严肃性与相关原则前提下,建立与速裁机制相适应的证据规则,例如缩短不必要的举证期限,适用更为便捷的答辩期等,以增强速裁制度的可操作性。四要加强对法官审判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建立速裁制度,使法官能够以更加快捷的方式审理案件,但同时也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了潜在威胁。因此,要从提高法官素质、完善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和确立司法救济机制等方面确保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五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今后要通过街边橱窗、报刊杂志、电视媒体等平台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熟悉并了解速裁机制,实现人民群众接近速裁、了解速裁、认同速裁的预期目标,在提高认知度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群众对速裁机制的认可度。 结语 高效司法机制的建构,符合纠纷当事人的现实需求,符合纠纷裁断者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内在需要,符合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原则。西城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的建构正是探索高效司法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大胆创新。近日,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的相关环节,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率优势。该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民商事速裁机制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确立了目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密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涉取其它法院的宝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民商事速裁工作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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